市南人社微服务

市南人社微服务

为广大企业及求职者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就业政策、招聘求职等信息。

作者分类
活动发布

青岛市特殊工时的审批管理办法,你知道吗

市南人社微服务 • 2016-12-27 16:47:48 来源:青岛财经网、青岛日报、青岛12333  分类:活动发布

青岛市人社局已经出台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将国家机关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扩大了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

1、将国家机关纳入特殊工时适用范围

2014年,市人社局出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管理办法》对原管理办法的岗位适用范围、驻青分公司和特殊工时实行期满的申请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扩大和补充。其中明确将国家机关纳入特殊工时适用范围。

2、扩大了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

《管理办法》还进一步扩大了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此前《试行办法》对不定时岗位的范围规定:“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在新的《管理办法》中,扩大至符合《公司法》第216条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实行年薪制或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机动作业的,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货运、装卸两个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也被纳入到不定时工作岗位的范围。

3、增加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审批流程

新办法增加了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审批备案流程,填补了外地驻青用人单位管理的空白。新办法规定,外地用人单位已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其驻青分公司的相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不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社行政部门重新申请。驻青子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社行政部门重新申请。

4、有效期满前30天再次申请

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流程,特殊工时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向人社行政部门提报上期的执行情况及职工满意度调查情况。新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由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市属用人单位以及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由经营地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相关问题

我市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符合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申请。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省驻青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青岛市市属用人单位以及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区属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黄岛区以及高新区、保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区(市)属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哪些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四)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哪些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政、电信、航空、电力、石油、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三)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家庭服务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四)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以及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岗位;(五)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综合计算工时岗位的工作时间有哪些要求?

(一)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某一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应该至少休息一天。

用人单位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其加班工资报酬如何处理?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二)劳动合同终止的,以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    (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安排劳动者将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时间进行集中休息,在集中休息期间按规定支付工资,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协商不成的应直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

特殊工时岗位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劳动者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提交哪些书面申请材料?

特殊工时审批实行网上咨询,在申请前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提交本单位名称、特殊工时岗位等具体信息。用人单位在申请特殊工时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特点,以及涉及劳动者的工时管理方式、休息休假安排、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和工资支付规定;(三)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员工名册;(四)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工会委员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议。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情况特殊在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批复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程序是什么?

(一)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核。需要进行核实的,可以到用人单位实施现场调查。(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为: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2.特殊工时岗位及工时安排情况;3.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意见;4.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请输入特殊工时审批决定的有效期是多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准予实行特殊工时的审批决定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为2年。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特殊工时制度应重新申报?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重新申报:(一)特殊工时批准实行期限已满,需继续实行的;(二)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特殊工时批准实行期限届满重新申报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向经营地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哪些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当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决定以及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告知。(二)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于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对涉及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以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予以明确。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后,对于新招聘或者新调整到特殊工时岗位上的劳动者,应当在上岗前告知岗位性质、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及劳动报酬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再安排上岗。(三)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建立特殊工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包括实行特殊工时的岗位、人员、实行期限、实行起止日期、综合计算工时周期等。(四)用人单位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扩大实行范围。

对劳务派遣人员如何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由用工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哪些情形,特殊工时的批复决定可以予以依法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复决定:(一)用人单位以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殊工时制度批复决定的;(二)经查实,用人单位在申请前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征求劳动者意见,或者对审批决定不按要求进行公示的;(三)用人单位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的情形;(四)审批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复决定,以及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作出批复决定的。用人单位因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被撤销批复决定的,审批机关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

本办法从何时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8〕9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但未明确实施有效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原审批决定失效。



浏览(11858)
分享到: